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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市发布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2022-05-13 09:35:10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

屋顶分布式光伏

5月11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浙江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其中,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与金华补助标准一致),一年发放一次;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省补助标准:调峰项目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退坡,补助期三年),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详情如下: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的相关要求,统筹推进我市省级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工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精神,以及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围绕高质量建设“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项目,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装机容量350兆瓦以上。其中,2022年新增装机50兆瓦。

二、工作原则

按照“宜建尽建、量质并进、普惠共享、多元共治”的原则,深挖光伏资源,规范建设标准,创新推广模式,共建共治共享,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构建以政府统筹引导、国资参股支持、业主自愿开发、市场有效运作为主要模式的开发建设体系,努力打造整市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的样板。

(一)市场主导、充分竞争。非国有属性的园区工业厂房屋顶、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要求,鼓励以整镇(园)方式推进。

(二)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复合电站和公共屋顶资源由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政策属性、公共属性强的林光、农光、渔光、菜地互补光伏复合电站,党政机关、医院、学校、车站、污水厂、停车场及集体闲置建设用地等公共机构建筑可开发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等资源,统一纳入市级光伏开发资源库,由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鼓励市国有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参与光伏资源开发运营。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等文件中明确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维护和监管。项目依托建筑应具有合法性,充分考虑建筑屋顶防风、防火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投资开发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安全评估,完善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实施光伏开发建设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内的资源不得开发建设。(负面清单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

1. 推动既有建(构)筑物光伏改造。到2025年底,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国有企业、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100%安装(试点要求:党政机关55%,车站、学校、医院45%);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可利用面积100%安装(试点要求:90%);工商业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试点要求:35%);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户用屋顶安装光伏,城市居民、农村户用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国家试点要求20%,省试点未明确比例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光伏村”、“光伏镇”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区))

2. 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屋顶应具备承载光伏发电系统能力,并同步设计,实现100%安装;新建工业厂房要将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实现可利用面积100%建设(试点要求:80%);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与试点要求一致)。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在设计阶段落实好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办、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区))

3. 积极推进用户侧储能建设。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推动储能应用与电网协同发展,充分发挥灵活、可调性储能资源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衡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各镇(街道、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加强政策、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发改局,牵头推进光伏开发建设工作,各镇(街道、区)、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确保光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设情况,按区域和条线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目标。建立晾晒机制,对照年度目标,每月跟踪项目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建设。

(二)实施财政补助。设立专项资金,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其中,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与金华补助标准一致),一年发放一次;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省补助标准:调峰项目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退坡,补助期三年),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详见附件3)

(三)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将光伏项目纳入绿色金融的支持范畴。由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金融办、市人行,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围绕光伏、储能项目,创新推出一批针对性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建立金融机构光伏授信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即报即审即批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光伏项目提供贷款利率优惠。

(四)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推行绿色电力消费和绿电认证,积极开拓绿电积分在绿色生产、消费、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提高企业安装光伏积极性。

(五)加快电力消纳能力建设。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需求,市供电公司要提前规划建设电网设施,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切实保障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的大规模接入需求,实现应接尽接、全额消纳。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

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建设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光伏开发利用的认知和支持,激发各类主体投资光伏项目的积极性。

附件:1.永康市光伏开发负面清单

2.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3.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附件1

永康市光伏开发负面清单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禁止在耕地上建设光伏项目;

2.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

3. 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4. 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盖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国家重要湿地内建设光伏项目。

5. 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6. 严守安全底线,安装光伏项目应避开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二、市建设局

1. 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能安装光伏项目;

2. 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物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3. 既有建筑等安装光伏项目的,应不影响原建筑的消防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确保消防安全。

三、市水务局

1. 严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城市规划内维护生态功能水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重要水域建设光伏项目。

2. 建设光伏电站涉及水域或水工程的,须报水务局审查同意;占用水域的,需实行占补平衡。

四、市农业农村局

1. 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上不得安装;

2. 畜禽等养殖场建筑上(合法)安装首先需经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提供报告,并符合防疫防控要求;

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 严禁以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为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 不得在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上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3. 坡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平铺在现有的屋顶上,不得超出屋顶范围;平屋面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栏。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m。

4.重要集散广场、河网两岸、村庄主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应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不得使用蓝彩钢瓦颜色;城区主要道路两旁(双向四车道)、各入城口道路两侧等临街侧不得安装光伏。

六、相关镇(街道、区)

1. 相关镇(街道、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历史文化古村落的古建筑上不得安装。

2. 其他建筑安装光伏系统的,应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审核。

附件2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调整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组 长:郑云涛

成 员:胡雄斌 市府办

马海华市发改局

陆 玲市经信局

谢 滔 市教育局

杜奕铭 市财政局

舒红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振祥 市建设局

朱志豪 市水务局

黄立华市农业农村局

章幽悠市商务局

徐晓伟市卫健局

胡革永市国资办

周雄军 市市场监管局

项宗玖 市综合执法局

高 宇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虞 驰 国网浙江永康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各项日常工作。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3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为了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加快项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在永康市范围内投资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补助条件

1. 项目投资业主为企业的,需依法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 项目需完成备案。储能项目为非居民用户侧,投用满12个月,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

3. 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其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并网发电时间为准。

二、补助标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1

元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自建成并网发电次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一年发放一次。

(二)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设备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

三、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

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投资主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1.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向所在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jb.yk.gov.cn),在线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2)、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现场照片。

(二)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

1. 初审。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区)初审后,报市光伏办汇总,并由综合执法局统一审核。

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光伏办牵头,组织经信局、财政局、资规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审核,必要时邀请专家、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用户侧储能项目,由市光伏办牵头,组织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审核,必要时邀请专家、其他部门参与。

2.发电量核定。由供电公司核定光伏项目发电量数据。

3.年利用时间核定。由供电公司核定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

4. 部门联审。组织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定结果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5. 发放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发改局按拨付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公开。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资金补助各环节阳光操作。补助资金按照“光伏办-银行-补助对象”的模式封闭运行,由代理银行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现金,不得转交他人代领存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二)加强管理。各类投资主体在申请补助资金时,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况,将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同一项目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不重复补助。本办法的补助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落实差别化补助政策。

(三)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光伏办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果国家、省、金华市政策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2020年以前并网的光伏补助项目仍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2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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